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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比赛场地照明配电规范


8.1.1 比赛场地照明的用电负荷等级和供电方案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的有关规定。

8.1.2 体育照明等级Ⅳ级及以上比赛场地的照明,应由双重电源同时供电,且每个电源应各承担50%的场地照明灯具。举行重大赛事时,宜采用50%的场地照明由发电机供电,50%的场地照明由市电电源供电的方式。

8.1.3 仅在比赛期间使用的照明宜设置单独变压器供电。

8.1.4 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器或专用变压器供电。

8.1.5 体育比赛场地照明灯具的端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高于额定电压的105%,且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5%;
    2 由灯控室配出的同一供电线路上最近端与最远端照明灯具的端电压差不宜大于2%;
    3 应急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

8.1.6 TV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装设。

8.1.7 照明等级Ⅳ级及以上的体育场馆在场地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应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保护。

8.1.8 为保证气体放电灯的正常启动,触发器至光源的线路长度不应超过该产品规定的允许值。

8.1.9 配电系统可采取下列降低频闪效应的措施:
    1 照明采用三相供电的场所,宜将照射在同一照明区域的不同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的供电回路上;
    2 超高速摄像机拍摄区域采用LED灯时,可采取纹波比不大于12%的直流系统供电。

8.1.10 设置在观众席、比赛场地的大功率照明灯具,当具备现场检修条件时,宜在每盏体育照明灯具处设置单独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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